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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9年5月某一天,李某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老朋友相聚格外高兴,难免多喝了几杯。聚会结束后,李某在头昏沉沉的状态下便驾驶自己的小摩托车回家,没行驶几分钟,便撞在了路边行人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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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赶来后,对李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经过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按照规定,属于醉酒驾车。
后经鉴定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排量大于50ml,属于机动车。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最终,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张国栋律师进行分析。
律师认为,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机动车既包含轿车,也包含两轮或三轮摩托车。按规定,无论何种驱动方式,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都属于普通摩托车。李某醉酒后驾驶属于机动车性质的摩托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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