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商经规划局批准,实际建成了地面停车位200个左右,均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中约定,如果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幼儿园、医务所和服务会所等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理。 此后,开发商准备将部分地面车位出售给业主,业主委员会知悉后,发出通告,声明地面停车位是利用小区公共用地设立的,为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租或者销售。双方协商未果,产生争议。那么,小区内地面无产权车位到底属于谁所有呢?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张国栋律师进行分析。
律师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比如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均属全体业主共有。《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一些开发商占有小区道路或绿地建立停车位,并出售或出租,获取较大利益,实质上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开发商侵权行为,业主应及时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开发商停止违法行为,返还购买车位的款项。若开发商不予理会,业主可到相关政府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业主应及时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款项。
给您提个醒:“偷售”车位不可取,共有部分莫大意,业主权益属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