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能否撤销?)
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2011年张某(女)与王某(男)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居住在王某婚前购买的房子里,双方经济上基本是独立的,没有共同财产。两年后他们的孩子王某某出生,正是由这时候起王某有了婚外情,对张某从开始的漠不关心到后来的拳脚相加。2018年5月份,在又一次的家暴后,张某终于下定决心离婚。王某得知妻子要离婚的消息后,没有提出异议,反而表示愿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房产拱手相赠,以换取尽快离婚。于是,一个星期后张某与王某在当地的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一、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二、孩子归张某抚养,王某按月给付抚养费两千元;三、王某将婚前购买的房子过户给孩子王某某,另给张某贰拾万元。
拿到离婚证后王某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付内容,无奈张某于一年后起诉王某要求履行。法官在接到起诉状后,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是赠与合同,在没有实际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张某的律师为此反复与法官沟通,主张离婚协议不是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不能单方撤销,如果一旦判决撤销,将对协议离婚协议的效力产生负面的标示作用,有违民事法律的诚信、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案件于2019年的某月开庭审理,判决于一个月后做出。令人庆幸的是被告王某没有出席庭审,法庭最终缺席判决王某应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冯永律师进行解读。
冯永律师,本案中王某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约定在离婚协议中,很容易让人误认为这是个“赠与”的行为,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做出可以撤销赠与的判断。虽然笔者非常赞同张某的律师的观点,但在目前的已生效判决中对于将夫妻一方财产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婚生子女的情形,许多基层法院都认为是赠与,如果当事一方主张撤销的,法院一般都不支持履行,只有江苏省和北京市因其高级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适用《合同法》的赠与条款,所以该省、市的基层法院是支持应继续履行请求的。
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约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二是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或子女所有。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我国的《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争议不大。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每个法官的理解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如果只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并在财产交付之前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的,特别是不动产,则可能有得不到交付的风险。
律师的建议是,可以考虑先履行财产内容的离婚协议,然后再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在签定离婚协议时将财产给付单独作为一个合同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