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夫妻一方欠下的巨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声“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一方欠下的巨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2008年5月,小丽和张平步入了婚姻殿堂,随着张平的买卖越做越好,家里的房屋拆迁获得了巨额财富,两个人的生活越来越富足,但随之而来的感情问题也让小丽不得不提起了离婚诉讼。2016年2月,张平向法院提出其与案外人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2108万元,女方应承担一半。小丽完全傻了眼,自己对借款合同毫不知情,如此巨额债务也未用于日常共同生活,凭什么让自己去承担?
财产可以分得清,随之而来的债务却让连小丽感觉胸口压了块巨石。在法庭上,张平主张曾向王一借款2108万元,并提交3份《借款合同》及对应的银行对账单为证。张平称一笔借款用于买房和买奥迪车及家庭支出和装修;一笔借款用于注册公司。看似每笔债务都有由来和用途,但小丽表示,自己完全不知道有这些借款合同的存在,对上述借款均不认可。
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本着无过错方多分、有过错方少分的原则分割夫妻财产。依照该原则,法院对二人名下的房屋、汽车、公司及存款等均作出了相应分割。但对于向王一的借款2108万元,《借款合同》上仅有张平一人签字,应属张平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同时《借款合同》记载的借款用途为投资,再结合借款金额来看,所借款项明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张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借,因此张平现主张该2108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后,张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中,法院表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维持了原判。
本期栏目邀请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郭薇律师进行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现行《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一方欠下的巨额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不仅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同时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着积极意义。
给您提个醒:家庭日常生活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