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逾期偿还房贷,赔了夫人又折兵)
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当今社会,按揭贷款是很多人的购房者选择,但由于偿还贷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购房者资信状况、经济条件等变化,可能在某个时间段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那么是不是事后补交即可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王颖律师、刘畅律师通过下述案例,来分析一下未能按期偿还贷款,购房者将面临何种风险、应如何加以防范。
一、案例:2014年11月,胡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公司将在建房屋出售给胡某,总价款64万元,开发公司将于2016年向其交付房屋。胡某向开发公司支付房屋首付款20万,余款44万同时办理银行按揭。随后,胡某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开发公司为此提供保证担保。
此后胡某仅向银行偿还了四期贷款,后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银行要求开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其偿还上述逾期贷款。开发公司代胡某偿还贷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胡某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要求胡某支付违约金。
受理法院基于开发商与胡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之约定“由于买受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导致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代其偿还贷款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除偿还全部代偿款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了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即解除胡某与开发商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决胡某支付违约金。
胡某本以为偿还逾期贷款及相应计息即可,没想到《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并承担了违约金,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其中援引法条:
1、《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通过上述案例,购房者在贷款购房中应注意:
1、在购买房屋时详细阅读与开发商签订的全部协议,全面了解协议中约定的条款;
2、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避免发生合同解除情形,减少无法获取房屋增值价值、承担高额的违约金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