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夫妻买房房屋属于你吗,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结婚买房,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豆浆配油条般固定的搭配。结婚买房的方式有很多种,婚前、婚后、全款、按揭,这些不同的方式影响着房屋的归属、离婚后房产的分割。房产作为不动产可以被继承也可以被分割,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分割起来也不容易,现实中比较多的是离婚后房产分割。法院在审判中会根据房产取得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前还是之后、购房款的来源等方面来确定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作出合理判决。这些情形对房产的归属以及离婚的分割到底有什么影响呢?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李守鑫律师来进行解读。
一、婚前购房
1、一人出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或是全款买房,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人婚前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屋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3、一人出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处理。
4、一人出资、或双方出资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5、双方出资房屋只落在一人名下,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
6、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7、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
8、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9、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10、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11、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二、婚后购房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子女名下,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子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时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适当多分。
4、父母双方出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形比较常见,司法实践中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