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离婚时公租房怎么分割?还能继续承租居住吗?)
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先来看沈阳本地一个案例。
李某某、张某某于2010年5月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及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张某某起诉要求离婚,要求现租用的公租房由其承租使用。
双方婚前均无住房,2012年张某某作为主申请人,并以家庭成员3口人的情况,在张某某的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沈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的审核批准,申请到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某某公租房一套,每年签一次合同,每月交租金400元,承租人为张某某。
案涉房屋系保障性承租房,并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法院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是如何处理该类承租房的呢?
【裁判观点】
关于公租房,该公租房系以张某某名义进行的申请,张某某为主申请人即承租人,该公租房屋应由张某某按政策租住。
但考虑到申请该公租房时,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情况,及在取得公租房之前李某某因无房而享受困难补助的客观情况,张某某承租该房屋期间应给予李某某一定的居住补偿,即每月支付200元。
针对以上案例及问题,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张贤律师为您作出如下分析和解答:
1、公租房的性质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的承租人仅获得房屋的使用权,而并非房屋的产权。
2、离婚时公租房会怎么判?
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会考虑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一方或照顾残疾、生活困难的一方。
同时,还会参考公租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因单位的公租房有一定的身份属性,一般会判决给单位职工一方承租使用,并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3、夫妻一方主张分割产权的,法院或不予处理
笔者检索了沈阳市当地离婚纠纷中要求分割公租房、公有住房的案例,大部分案例以承租的公房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对要求分割的请求不予处理。
所以,在离婚诉讼时应当直接主张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和使用权,而不要主张分割房屋所有权。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4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 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 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 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 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 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六、 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七、 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 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九、 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十、 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答: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