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民法典》生效后,离婚案件中一方付出较多请求补偿的变化)
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先来看一个案例:
李某(男)与张某(女)结婚四年,结婚时双方约定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签有书面协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李某长期在外做工作,无法顾家,由张某在家里带小孩,照顾公婆。2017年4月,因双方感情破裂,李某提出离婚,张某提出经济补偿20万元人民币,那么张某的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夏堂剑律师进行解读。
律师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法院经过审理会根据具体案情酌情裁定补偿的数额,这是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不过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后,一方主张补偿的条件存在变化。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但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民法典》实施后,无论是否约定财产关系,也不论如何约定财产关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