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可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为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我省决定在全省企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经人社部门备案后可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评价结果与企业薪酬等待遇挂钩。
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需具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硬件设施。
评价范围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准入类职业(工种)不纳入企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评价标准
企业依据现行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划分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
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
评价对象
企业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自主评价。在此基础上,符合条件的企业下一步可按要求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
评价内容
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
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
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重点考核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崇尚诚信、正直进取、敬业专注、精益求精、创新务实、 团结协作等情况。
评价方式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人员情况,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