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子女现实中随一方共同生活 是确定抚养费的决定因素吗?)
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在离婚纠纷或抚养权纠纷的案件中,有很多人认为,子女实际随哪一方共同生活,法院就应当判决子女归哪一方直接抚养。一是据此主张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二是主张擅自改变子女的生长环境会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三是主张如果判决子女归现在实际没有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执行将成为一大难题。
先来看沈阳中法一个关于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的案例。
爱新觉罗·某与邹某于2015年11月2日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判决婚生女爱新觉罗·某某由爱新觉罗?某抚养,婚生子邹某某由邹某抚养,抚养费由各自自行承担。现爱新觉罗·某以婚生子邹某某一直随其生活为由,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子由其抚养。
二审裁判观点:本案中,婚生子邹某某于双方当事人离婚诉讼时,由法院判决归被上诉人邹某抚养,上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致使被上诉人邹某长期未能行使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上诉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从而形成其长期与婚生子共同生活的事实,不应成为其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理由。
法律不能支持一方当事人从错误的行为中获得利益,不能支持其以拒不履行判决的方式剥夺另一方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现上诉人诉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情形,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实际和孩子一起生活,是否就能最终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呢?针对这个问题,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张贤律师为您解答。
张律师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给您提个醒:法院并不会因为“占有”了孩子,就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这一方。从社会效果看,若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决,将是向社会发出一个错误的信号,人们会错误地认为,把孩子抢到手就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父母离婚,要尽量减少对孩子的影响,不应引导父母在离婚时争夺子女,以免给子女造成更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