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2020年全市排污许可第二阶段发证登记工作推进会,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及相关单位负责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分管局长、部门负责人,市生态环境执法队相关人员、各县(市)区环境执法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还邀请了技术支持单位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史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听取了各县(市)区前一阶段工作情况汇报,对上一阶段全市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技术支持单位就各地在排污许可证申报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答疑,与会人员就下一阶段工作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如何更好开展工作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
会议强调:全面完成“排查无证”。5月15日前,所有城市完成2020年应发证登记的91个行业排查无证,完成管理级别确定。
会议明确:合理安排发证登记进度。
5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分别不少于20%;
6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分别不少于50%;
7月25日前,发证率、登记率分别不少于60%;
8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分别不少于90%;
9月20日前,发证率、登记率分别达到100%。
会议要求:
一要保障工作质量。在“排查无证”中,要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准确划分管理级别;在分类处置中,要严格按照《清理整顿中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指南(试行)》,标记特殊情形;在许可证审核中,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指南等文件要求,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
二要开展执法检查。市局行政审批科、各地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应于5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33个行业的发证清单(包括排污限期整改通知)、登记清单、未发证清单、未登记清单推送市县环境执法部门。市县执法部门应按照《关于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中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执法函〔2020〕4号)要求,将发证和登记排污单位纳入日常监管;对未发证和未登记的排污单位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同时应将核发排污限期整改通知的排污单位清单及整改内容推送相关环境管理部门,督促排污单位按期完成整改。对于禁止核发和禁止登记的排污单位,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三要做好疫情期间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疫情期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0〕166号)要求,疫情期间到期的排污许可证继续有效,可在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等手续。
各地要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对标目标任务,积极谋划推进思路,加快推进全市排污许可第二阶段发证登记工作,保质保量完成阶段工作目标。市局将进一步细化制定阶段性目标,加强技术指导,加大执法和通报力度,确保此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