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金额 再请求降低标准会得到支持吗)
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一起来看看沈阳中院的一个二审案例:
周某某与陈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陈某乙,双方于2018年1月31日经沈阳市铁西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陈某乙由其母亲周某某抚养,陈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陈某乙年满18周岁止。现陈某甲一直未按约定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确定的抚养费数额,陈某乙法定代理人周某某于2018年5月4日诉至法院。
陈某甲辩称,因其收入不固定,现因收入减少而无力支付约定的抚养费,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本案中周某某与陈某甲在离婚时已经约定陈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陈某甲现在与离婚时的工作单位及工种没有变化,故陈某甲应按离婚协议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给付。
一审判决后,陈某甲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本人签署,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在签订时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应认定该协议真实、有效。离婚协议系男女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履行。关于陈某甲所提一审法院未对收入变化进行审查、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的上诉理由,陈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履行能力,因陈某甲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的工作单位及工作岗位与现在均没有发生变化,其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夫妻离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财产分割,二则是子女抚养。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给付子女抚养费。如果双方好聚好散,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同时在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的金额,而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能再婚又有了子女,或者不想再负担约定的高额抚养费,此时是否能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呢?针对这个问题,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张贤律师为您作出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
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什么情况下能申请降低抚养费标准?
1、减少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的,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申请降低抚养费标准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诸如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病例等等,如果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诉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给您提个醒:能否降低抚养费标准,在考虑给付方收入的同时,也要结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本地区实际消费水平及物价的上涨趋势,子女实际生活、成长的需要,以及给付方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等综合因素,而不是说只要提供低收入的证明就一定可以降低抚养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