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入境人员违反防疫措施面临的刑事风险)
当前,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起广泛关注,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现扩散态势,通过口岸向境内输入成为现实危险,为了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遏制疫情通过口岸跨境传播,2020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梳理了六类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并指导相关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等手段,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石春雪律师结合上述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从刑事司法角度,分析入境人员可能会触犯的法律,提醒海外归国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入境时,如果违反海关的检疫防疫措施,可能构成本罪。本罪是危险犯,也就是说不需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引起或者导致传染病的传播就可以构成本罪。《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列出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存在下列行为的可以构成本罪:
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本规定中第1和第2点强调的是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应当严格遵守海关的检疫防疫措施,并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及提交真实有效的检验单证。如最近新闻频繁报道的归国人员隐瞒境外旅居史或者入境时吃退烧药躲避检疫等行为都属于违反了该规定;第3点强调的是入境时不能故意携带包含或者可能包含传染病的物品;第4点、第5点主要适用于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因上述行为构成本罪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入境人员集中或者居家隔离时,如果存在下列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在隔离期间存在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前段时间新闻媒体报道的北京某男子隐瞒武汉旅行史致母亲患病涉嫌本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罪
在隔离或者治疗期间,提醒隔离或者治疗人员保持冷静克制,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4月1日新闻媒体报道广州某医院一外籍男子不配合医院治疗打伤值班护士,该男子有可能构成本罪。
面对疫情需要我们大家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入境人员归国人员的迫切心情可以被理解,但是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健康,请遵守相关检疫防疫及隔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