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注意了,非法移栽房前屋后的古树名木也有可能构成犯罪了!)
当前,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起广泛关注,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最近一部关于二手房中介主题的电视剧《安家》热播,在该剧中,某老板在购得老洋房后想挖掉一颗百年的罗汉松被相关部门视为违法破坏文物行为,需要接受罚款。有人不禁会问,为什么移栽或者挖掉自己房前屋后的古树名木属于违法行为?本期栏目邀请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夏堂剑律师为您解读。
律师要告诉你的是:这种移栽行为不仅违法,在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后还可能构成犯罪。
首先,什么是古树名木呢?原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该剧中的罗汉树已有百年,显然属于古树,属于保护的范围。即使是房屋主人一直对古树名木有维护、培育的行为,但也不能因此有随意进行处置的权利。
其次,该《批复》第一条规定: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第三条规定: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依据《刑法》和《批复》的上述规定,非法移栽古树名木可能涉嫌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再次,那么是否只要是非法移栽的行为一律予以刑事处罚呢,对此《批复》也进行了明确: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因此,律师建议,作为房屋主人一定要有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不要擅自采取移栽的行为,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等,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规定:
一、《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二、《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一、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三、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