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因工作感染疫情的,何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当前,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起广泛关注,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委共同出台《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2月7日,武汉市人社局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2020)第0100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文亮作为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并经抢救无效去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李文亮工伤认定案件是媒体公开的第一例因新冠肺炎而进行工伤认定案件,进入到3月以来,辽宁已有序恢复生产生活,大部分企业也已有序开展复工复产。当下,省内疫情态势转好,但是依旧面临境外输入病历的风险。复工后不幸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呢?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又是指哪些人员呢?针对以上问题,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张贤律师为您作出解释和回答。
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在何种情况下感染新冠肺炎可以认定工伤?
2020年3月3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该文件第二条指出社区工作者认定工伤或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两种情形。
第一,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
第二,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又是指哪些人员呢?
参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因此,可以理解为凡是从事疫情防控工作,或者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都属于相关人员。
普通劳动者复工后感染肺炎的,能否认定工伤?
笔者认为,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五)项情形,即普通劳动者存在“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感染新冠肺炎,也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
给您提个醒: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减少劳资纠纷发生,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劳动者可能是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企业应当积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一方也需主动保存好相关信息及病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