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疫情期间,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适用问题研究)
当前,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起广泛关注,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本期法治易读栏目邀请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悦律师进行解读。
图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 微信公众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发布针对新冠病毒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的三个公告受到了抗“疫”全民的极大关注,其中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8号公告”)中针对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经营行为规定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但我个人认为“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能够增加企业的现金流,是能给企业带来最直接、最可见资金支持的政策。
在此特殊时期针对“8号公告”的适用及疫情结束后针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能否继续适用、在哪些行业、在什么期间适用、如何适用等问题,具体解读如下: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主要政策公告与通知文件共计16份,该退税政策并非在疫情期间首次发布。
经检索,针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尚未出台法律、行政法规,现行有效的政策均为部门规章,发文主体涉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其中截止至2020年2月12日,2017年及2017年以前生效的政策文件共计3份、2018年生效的政策文件共计5份、2019年生效的政策文件共计5份、2020年生效的政策文件共计3份。
图:来源于检索报告
经研读此16份文件可知,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做出的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具有里程碑意义,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在全行业首次实施意义重大,获得诸多税法研究学者的一致向好评价。由此可见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是指导全行业企业合理、合法退税的主要政策依据。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文件的比较
本部分将以财政部、国税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财政部、国税总局2019年第84号公告、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三个文件作为比较对象,进行比较分析。
★适用期间不同
“8号公告”规定了公告实施期间为自2020年1月1日,截止日期并未明确,而是规定“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终会结束,可见该政策系针对疫情防控此特殊期间实施的阶段性政策。“84号公告”并未明确公告实施期间,但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可知该政策实施自2019年6月1日起,而其他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执行。“39号文件”明确规定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并未规定截止日期,那么在发文机关未做出此文件修改或废止决定之前应持续有效。
★适用行业不同
“8号公告”仅适用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而“84号公告”仅适用于“部分先进制造业企业”,“39号文件”适用于全行业企业。
★适用条件不同
“39号文件”明确规定:(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84号公告”规定的条件与“39号文件”略有差别,其中第2至第5项内容一致,主要针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合法规范纳税情况及“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是否享受情况的要求,而为鼓励“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84号公告”放宽了关于“增值税留抵税额”连续增量及增量数额起点要求。
相比上述两文件,“8号公告”并未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此退税政策做出人任何条件要求。
★“增量留抵税额”产生的参考值不同
“8号公告”明确规定: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84号公告”与“39号公告”规定“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因退税将使国家税收逆向流动,若企业可追溯退回此前全部留抵税额将对国家财政造成一定压力,因此三个税收文件均明确规定了留抵税额“增量”产生的比较时间点。
★退税比例不同
依据“8号公告”规定可知,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全额退回增量留抵税额;依据“84号公告”,针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而依据“39号公告”对其他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退回税额计算公式的60%。这也显示了税收部门对特殊时期、特殊行业的政策倾斜。
三、针对“8号公告”的特殊提示
“8号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也就是说只有进入名单的企业方可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名单的确定机关为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截止2020年3月2日经互联网查询云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主管机关已发布第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利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