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疫情期间,是否可拒绝或减少支付抚养费?如何行使子女探望权?)
当前,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起广泛关注,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导读】
2月1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进行了网络庭审,并探索尝试了通过网络庭审进行“云探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顺利在云端调解结案。
据了解,在收到案件后,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联系了当事人。男方徐某向法官诉说,其因更换工作,疫情期间又无法正常复工,薪资大幅减少,已无力承担高额抚养费,请求酌减。就此情形,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相互交换了证据材料。
为了能让徐某与孩子相见,法官在2月11日启动网络庭审时,利用线上云端为徐某与孩子搭建起一座温暖的心桥。
【律师解答】
春节期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肆虐使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面临空前的挑战,眼下,国内疫情态势转好,但是依旧面临境外输入病历的风险。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到以往仍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主张因没有收入或收入减少而拒绝或减少支付抚养费?是否可行使子女探望权?针对此问题,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王金兵律师为您作出解释和回答。
【对未成年的子女进行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要求给付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疫情期间,不能主张因没有收入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因疫情严重影响非直接抚养一方的劳动能力,致其收入减少,甚至导致其丧失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主张降低抚养费的,原则上可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所以,疫情期间因收入减少或丧失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主张降低抚养费在原则上是可以的。需要注意的是,减少抚养费后,一旦恢复或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以免此项权利被滥用。
【行使探望权,无论在时间还是方式上,都应该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众所周知,新冠肺炎疫情感染性极强,当下依旧是输入病例防范的高风险时期,在此情况下探望子女有可能将病毒传染给子女,威胁到子女的身心健康,故应当中止现场探望,若该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可恢复探望。当然,在现场探望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协助另一方以”云探望“的形式探望子女。
给您提个醒:疫情无情人有情,隔离病毒不隔爱。夫妻离婚,不能给孩子完整的家,但要给孩子完整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