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或拒不参加年检以及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民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15日,沈阳市民政局下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凡2019年12月31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2019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下同)均须接受年检。区、县(市)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范围参照执行。
按照市政府关于建设“数字政府”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线上办”的总体部署和要求,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依托“沈阳政务服务网”及“沈阳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实行年检材料网上提交、网上审核、网上审结和网上公布年检结果。
年检工作将严格程序。《法人登记证书》已经到期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应先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换领新证,换证后再参加年检;已经签署《脱钩协议》或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的,须先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再参加年检;未参加上年度年检的,需先网上提报《未按时年检审批单》,并做出整改,经审批后,方可参加年检。
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也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或拒不参加年检以及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民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