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沈阳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沈阳市公积金提取业务政策调整”新闻发布会,沈阳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赵雷介绍,沈阳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做出了部分调整。其中,开办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限额。
根据《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精神,沈阳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的条件要求为:符合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范围,实际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且无未偿清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在增设电梯交费票据載明日期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调整租赁商品住房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职工家庭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标准: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限额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区、市)的,限额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