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赵颖律师进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称的“ 三资企业法”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外资立法,成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统一适用的法律。
由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外资三法”所规定的内容有诸多增修,故对于该法施行以前已经存在的外资企业而言,有必要对企业内部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及议事规则等作出适当的调整。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针对企业调整过程规定了一个五年的过渡期,即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
故现有外资企业须积极有序的调整,以适应新法的规定。下面我们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对象、通过对比《中外合资企业法》和《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来梳理一下这五年内,现有外资企业需要做的几件事:
一、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组织形式调整
1、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必须修改的有:
●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会变为股东会
●重大事项表决机制由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变为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不再由合资各方委派,由股东或者股东会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任期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4年变为不超过3年。
●取消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的内容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除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外,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不能兼任经理
●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董事会最低出席人数由三分之二以上变为由股东约定。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或修改的有: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可以约定为按出资比例行使,也可以约定按其他方式行使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取消董事会,改设一名执行董事
2、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
《合资企业法》规定董事长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故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协议的变更
1、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约定无须经审批而生效
2、取消外国投资者比例一般不低于25%的限制,除非该投资受负面清单约束。
3、股权转让无须经合资各方一致同意,原则上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即可,不同意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章程可以做出不同的约定。
4、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方式,不必一定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公司法的要求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直至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6、企业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不再从董事中选任
《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是我国外资利用和管理立法的重要一步,但相关法律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政府相关部门也将以法规、部门规章等多种形式进一步落实具体实施细节,这有利于我国推动全面开放的新格局,也表明了中国在经济上更加自信、外资制度上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