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疫情期间得病算“工伤”吗?)
当前,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起广泛关注,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自1月21日全国开始严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开始,至今已经有两个月的时间。虽然假期一再延长,但是目前各单位、企业也已逐步复工了。在疫情期间,不少机关单位派出人员进入各社区进行防控工作,如果工作人员不幸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呢?复工后员工上下班期间感染病毒,是否属于工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而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呢?针对这些可能性,本期法治易读栏目邀请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孙斌律师进行解答。
1、职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企业员工上下班途中感染冠状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答:本次疫情期间,医护相关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冠状病毒性肺可以认定工伤。但企业员工若上班下途中感染冠状病毒性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享有医疗期内相应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3、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可认为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