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宋铁军律师进行解读。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原《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共七部法律法规同时废止。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新的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就意味着公司依据旧法制定的章程需要进行对应的修改和调整,以便于和新法保持一致。正因为如此,新法也明确给予企业一个调整期限:5年内企业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但笔者通过所服务的外资企业顾问单位所实际需求的情况来看,建议外资企业尽快对章程做出对应修改。因为新法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制度,对外资企业设立不再实行审批、备案管理,不仅对外资企业设立放宽了条件,而且大大提高了外资企业办事的便利性。
那么企业原有章程具体哪些方面需要与新法进行对接并相应做出修改呢?笔者通过自己所服务的一家外资企业顾问单位的现实需求予以举例。
A公司是一家日本独资企业,新法实施后公司负责人向律师提出了关于章程是否需要修改的法律需求。经过律师对该公司章程的梳理和分析,提出就如下四个方面对原章程进行修改。
第一、法律依据
旧章程依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制定本章程,那么新章程应修改为依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审批备案条款
旧章程约定本公司将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新章程应改为本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同意。
第三、章程框架结构
旧章程的框架是:名称及住所、宗旨、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组织形式、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劳动管理、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章程的修改程序。
新章程的框架应修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议事规则
旧章程约定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时,应在期满前180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延期登记手续。新章程应修改为期满需要延长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同样以此类推,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都需要依据新法进行相应的修改。以保证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可防止因依据旧法做出的决议无效而使相关利益人受有损失,因此外资企业及时修改章程是必要的、刻不容缓的。
宋铁军律师给外资企业提个醒:章程修改需要遵循以下法定程序:
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然后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最后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