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崔巍律师进行解读。
《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公布和实行是我国打开国门的法治保障,同时也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
为了更好的对外商投资进行管理、为外资投资奠定法律基础,构建了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外商投资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第四条第三款简单的规定了“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在《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明确了主管部门,使这项基本制度的实施有了更加切实的保障。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的有效,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应当读懂“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会对投资合同的效力产生巨大影响:
一、外国投资者投资涉及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所签订的合同,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无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法律所规定的无效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所列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合同应当无效。
三、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投资合同应当属于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