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新冠病毒致使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的法律分析)
当前,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2019年12月开始,由武汉始发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十分严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健委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全国多省份针对本次疫情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各地区各企事业单位纷纷宣布推迟复工时间,公、检、法系统实行弹性工作制,各看守所暂停会见。疫情时间的持续,在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同时,对部分民事主体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尹晓英律师、郑佳律师进行解答。
根据《民法总则》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在本次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下,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针对诉讼时效中止的具体理解情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因新冠病毒肺炎住院或被隔离等情形,根据《民法总则》194条规定,如上述情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因此,本次疫情要认定导致债权人诉讼时效中止必须满足两个实体中的必要条件:一、提出诉讼时效中止的主体要求:仅限于因新冠病毒肺炎住院或被隔离的债权人。二、提出诉讼时效中止对于债权的时间要求: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债权期间必须满足诉讼时效期间在最后六个月内,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并且在程序申请时因新冠病毒肺炎住院或被隔离的债权人在被收治住院或隔离期间,应保存好被收治隔离的证明文件,例如诊断证明、出院证明、隔离开始及结束的证明、交通管制的相关政府文件公告等证据,在延期起诉时作为申请时效中止的证据提供给法院认定。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温床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的设定理念是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因此,本次疫情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问题作出了严格的把控和认定,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本次假期延长,复工时间的推迟其实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民事债权纠纷诉讼时效的中止,作为本次疫情中普通的债权人,各省份各地区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呼吁普通债权人通过诉服及微法院网上立案、邮寄立案、跨域立案等多种途径保障民事主体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能够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