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以来,辽宁省司法厅党组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当前头等大事来抓,积极主动作为,严格落实“四早”、“四集中”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提高政治站位、动员全系统迅速进入战时状态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分别于1月26日、1月30日召开省司法厅疫情防控指挥部会议,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求发书记、一军省长批示,进一步细化硬化各项防控措施。省监狱局、戒毒局也分别通过指挥视频系统向全省监狱、戒毒单位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对监狱戒毒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再次提出部署要求。
1月25日,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实行防疫封闭管理的工作方案》,要求全省监狱戒毒单位全部施行封闭式管理。
1月26日上午10时前,已在全国率先实现封闭式管理,全省35所押犯监狱、14所戒毒单位,实现了与墙外人员绝对隔离。第一批次在监狱戒毒场所内封闭进行警务值勤工作14天,涉及127名领导干部、3736名警察。
防疫不力10种情形坚决问责
辽宁省司法厅党组2月1日印发《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问责暂行办法》,明确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10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坚决严肃问责。
问责对象包括谁?办法所指问责对象,包括省司法厅、监狱局所属单位(含戒毒单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的党组织和各级党员干部。
哪些情形要问责?
(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司法厅决策部署要求不坚决、不及时,打折扣、搞变通的;
(二)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I级响应战时命令和任务,防控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导致疫情传播的;
(三)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
(四)落实疫情防控具体工作职责不到位,不靠前指挥、不深入一线、不细致排查、不及时指导、不迅速行动、不采取措施、不密切配合的,造成负面影响或工作被动的;
(五)瞒报、漏报、迟报、虚报重要信息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的;
(七)不服从组织安排、违抗命令、临阵退缩,脱岗、擅自离岗、串岗,贻误工作的;
(八)未经批准发布涉密敏感信息,甚至造谣传谣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故意隐瞒或不第一时间汇报与湖北等地人员有接触的;在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不执行命令,擅自外出参加活动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有哪些?
对单位党组织的问责方式为:(1)检查;(2)通报。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为:(1)通报;(2)诫勉;(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或者担任现职不适合承担防控任务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办法规定,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主动作为,积极为全省防控工作提供法律、政务服务支援
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审批工作方式的通知》,《通知》要求,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全力推行“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工作方式,全力做到“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
行政审批窗口直接面对广大群众,属于重点防控部位。全力推行“不见面审批”工作方式。原则上暂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线下服务,确需办事的群众可以通过“网上办、邮寄办”等方式实现“不见面审批”。通过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和各市政务服务网,可以按照相关指引进行办理,也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与业务受理人员沟通,由业务人员予以咨询和指导,以便快速便捷准备正确材料,并可以通过邮政EMS快递方式邮寄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办理,最大限度做到不见面审批。主动向社会公布办事咨询电话,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疫情抗击期间,如果不是紧急且必须办理的事项,可建议当事人延期办理。各市司法局如遇急需省司法厅办理事项,应通过电话与省司法厅审批处进行沟通协调,省司法厅将做好引导与准备工作。
在厅党组的统一部署下,省厅法治宣传、律师、社区矫正、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及时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先后下发11个文件,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全力提升群众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服务工作。
省司法厅专门制定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各项工作作出安排,要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在防疫期间值班值守,每市保证开通一至二部电话,保障人民群众在疫情期间法律需求。
全省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引导当事人采取网络预约、电话咨询、线上受理等方式办理法律服务业务,让群众少跑路,尽最大努力避免人员汇集、接触,阻断疫情传播途径。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业力量,通过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办公区域LED、电子显示屏,向公众科普相关知识,加强疫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身边群众仔细辨别核实各类信息,宣传信息来源要以国家权威机构发布消息为准,理性对待网站和社交平台中出现的敏感话题,不轻信,不盲从,不通过微信等渠道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下一步,辽宁省司法厅将继续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抓实抓细防控各项工作,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