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
为强化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行驶。
二、柴油货车低排放区范围:沈阳三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三环路)。
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柴油货车低排放区内行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沈阳二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二环路)。由东二环高官台街起至新立堡东街、沈水东路连接南二环的沈水路、玉屏路、揽军路连接西二环重工南街、重工北街至北二环白山路、陵北街、金山路、观泉路连接东二环高官台街。涵盖区域面积162平方千米。
全天禁止未到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内使用。
四、机动车违反本通告禁限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低排放区域内违法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破冰、除雪车等特种车辆不予限行;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六、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沈阳市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通告解读
一、 通告意义
当前,我市机动车已成为仅次于燃煤排放的大气污染源。其污染物主要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已构成了巨大威胁。划定低排放区“分区分时限行高排放车辆”是国内大中城市机动车排放监管的通行做法。上海、天津、深圳、南京、杭州等城市已开展了相关工作。按照全省工作部署,我市拟通过低排放区的设立,在对现有交通运输结构及市民出行未做出过多、过大限制影响的前提下,重点加严了少数高排放柴油货车的管控,有利于在保证交通的同时,有效降低道路污染排放,加速老旧车辆的退出淘汰。
二、 依据与过程
为全面落实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大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政发[2018]31号)、《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辽宁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辽环发[2019]2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通告》。
2018下半年以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广泛调研与专家论证,提出了我市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初步设想,并多次向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征求意见。2019年以来,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就“通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采用座谈会的形式,征询了相关利益人群的建议,均未收到反对意见。随后开展了“通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被评为低风险级别,取得了市信访局的风险评估备案,形成了“通告”的上报稿。该稿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多次组织会议深入研讨,于2019年12月4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于13日正式签发。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三、 通告内容解析
《通告》主要包括五条内容:
一是对未达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实施全天全区域禁行。该条款延续了我市对高排放老旧车辆的禁限行规定。2016年,我市发布通告,在全市区域内全天禁止未达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行驶。为继续保持对高排放车辆禁限行的政策,同时防止外地高排放车辆进入我市,在本通告中延续了相关管理要求,保持对高排放车辆污染的重点管制。
二是划定柴油货车低排放区范围:我市三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三环路)。并规定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低排放区行驶,加严了对部分国Ⅲ高排放老旧柴油车辆的限制。
三是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二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二环路)。并规定全天禁止未到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低排放区域内使用。涉及对象主要为市政施工、建筑工地使用的工程机械,在对市民生活构成较小影响的前提下,强化了高排放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四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违反本通告禁限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低排放区域内违法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是规定了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应急破冰、除雪等特种车辆不予限行;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通告设置了充分的政策过渡期。将“通告”正式生效日期拟定在2月1日,进一步缓解了社会影响,有利于“通告”平稳落地实施。
四、 关键词解释
1、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机械设备,常见的主要包括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农机牌照)、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装载机、起重机、挖掘机、割草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叉车、机械制造、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园林机械等,其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或者是汽油发动机。
2、低排放区:指为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对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规定标准限值的机动车与非道路移动机械,予以禁止或限制行驶(或使用)的区域。
3、排放标准:国家以时间为序陆续颁布的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限值体系。
五、 排放阶段判定
1、及时提醒车主业主如何判定自己开车属于限行范围。
车主可根据车辆随车检验清单、行驶证、尾气年检报告对车辆的车型、排放阶段进行识别,对照通告具体内容,判断是否属于限行范围;
2、如何知晓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是否属于限用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可根据随车检验清单、设备铭牌、发动机铭牌判别排放阶段;如随车检验清单遗失或未进行明确说明的,可对照各排放标准发布年限与机械购置年限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