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辽宁省司法厅起草了《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开展全民普法,推动法治宣传教育,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总结“七五”普法工作成果,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落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推进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立法进度的要求,近日,辽宁省司法厅起草了《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主要从法治宣教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社会主体责任、保障与监督、奖励与处罚等方面作出规定。
目前,《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www.ln.gov.cn)和辽宁省司法厅政务外网(sft.ln.gov.cn)全文公布。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坚持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主体责任
草案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普法宣传教育主体的责任定位。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承担普法责任,制定本部门的法治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将法治宣传教育贯串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全过程。
坚持以案释法,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草案要求发挥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的专业优势,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使案件审判、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群众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健全以案释法机制。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律师,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原则,结合具体案件向当事人和公众释法说理,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坚持多措并举,努力形成法治宣传教育合力
通过法治文化长廊等法治服务公共设施载体建设、新闻网络宣传平台舆论引导、法治宣传教学内容进书本进课堂等多个维度,努力营造法治宣传教育氛围,形成法治宣传教育合力。草案规定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承担公益普法责任,适时解读社会热点、引导法治舆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等法治服务公共设施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法治课教师培训,将法治教育纳入公共必修课教育范畴。
坚持监督问责,健全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体系
通过构建人大监督、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监督体系,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草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接受监督检查。与此同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系统、本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