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物业不作为?这几种情况,沈阳人可以拒缴物业费)
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业主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不愿意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难以为继,导致服务质量越来越差,业主更不愿意交物业费,从而陷入恶性循环。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作为业主而言,何种情况下可以合法的拒绝缴纳物业费呢?
张女士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验楼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坚决拒绝收楼。最后开发商修复了房屋,但物业公司要求张女士补交拒收楼期间的物管费。张女士当然不同意,最后被物业起诉。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称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个《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业主应于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公司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房地产公司向该女士发了一个通知:办理入住时间为2015年5月23日,若逾期未前来办理入住手续,视为已收楼,并从2015年5月26日起,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及转移房屋的风险责任。
但该女士称: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自己根本没有收楼,开发商也说可以暂缓收楼,先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一没有办理交楼手续,二没有拿钥匙,到2016年6月才办理相关手续,自己拒绝交物业费合理合法。
但物管公司辩称,房屋质量问题是开发商的事,自己按合同办,你还是需要交物业费。
法院认为,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开发商以及该女士,都承认房屋是2016年6月交付的。该女士在办理收楼手续时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已在房屋验收表上注明了拒绝收楼的原因和要求,对方也同意修复好再交付。故责任不在该女士,无需缴纳房屋交付之前的物业管理费。
本期《法治易读》栏目邀请到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赵颖律师为大家讲解此案。
赵颖律师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未交付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商全额承担。该案例中开发商想要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张女士,但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遭到张女士拒绝收房,张女士的做法是合法的,开发商应当承担未收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所以法院才判决开发商败诉。
赵律师提示:一般来说,业主拒交物业费大都以失败告终。哪些情况下,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合法的呢?
1、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业主可以拒交;
2、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可以拒交;
4、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电费,可以拒绝交纳;
5、有证据证明物业根本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的,可以拒绝缴纳,但仅仅是服务质量不达标,则不能拒交。
给您提个醒:如果以家中或放在小区内的其他财产被盗,小区卫生条件差、已交房屋质量有问题等理由拒交,法院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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