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网购电脑被快递员错交给他人 消费者如何索赔?)
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刚刚过去的双11、双12购物狂欢节相信已经掏空了很多小伙伴的钱包。如果钱花出去了,网购的货物却没有收到,不但会引发纠纷,而且期待收货的心情也会受到打击。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分享发生这种情况,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2013年3月19日,杨某以网购形式从付某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付某付清。同日,付某委托某速递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为此,杨某多次要求付某交货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某赔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
本期《法治易读》栏目邀请到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赵颖律师为大家讲解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受诉法院认为,杨某以网购形式从付某处购买商品,并向付某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付某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杨某,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某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付某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杨某交货的义务。
虽然付某已将货物交给速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某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法院判决对杨某请求付某赔偿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邮寄费9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但对于速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某与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对杨某关于速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受诉法院最终判决付某赔偿杨某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
难道快递公司将包裹弄丢了,他们就没责任吗?赵律师分析,快递公司当然需要承担责任。只不过,快递公司只对与其订立委托合同的网店承担责任,而不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网店店主照价赔偿消费者损失后,可以再起诉快递公司,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给您提个醒:这里仅针对的是,因为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包裹被丢失。如果快递公司照常送货,是消费者主动要求快递公司将包括放到门房、小区门口便利店等不安全的地方的,包裹丢失后,损失由消费者自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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