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离婚了,还能有夫妻债务吗?你真的了解夫妻共同债务是什么吗?本期《法治易读》栏目邀请到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柴祺三律师,请他为我们分享一个他所遇到的案例,说说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2008年3月11日,李飞(化名)、王霞(化名)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双方之子所有。财产中的楼房贷款由李飞(化名)负责偿还,李飞、王霞未保留分得财产。
2008年4月23日,李飞与王平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王平(化名)借给李飞26万元。当日,李飞将该26万元用于偿还贷款。此后,李飞始终未偿还王平借款。故王平诉至法院,要求李飞、王霞连带偿还所欠借款26万元。李飞、王霞各自拒绝偿还王平借款。
柴律师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后一方所负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李飞从王平处借款虽发生在李飞与王霞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但该笔借款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该贷款是李飞与王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随着该贷款的偿还,李飞与王霞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减少,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增加,无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配,该笔离婚后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
给您提个醒: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无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只要夫妻双方分享了该债务的利益,都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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