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年假变成“霸王假”?请年假前要注意)
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日前,华为公司前员工李洪元离职“犯罪”风波闹得满城风雨。已至年尾,每年这个时候,员工离职、跳槽等事件较多,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也更容易发生,《法治易读》栏目将就这个话题邀请律师进行探讨。
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杨小芳(化名)在大连市某科技公司上班,2018年7月她休完年假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但年假回来好像一切都变了。
原来,杨小芳的年假从7月2日-7月6日共5天,加上前后周末一共9天。6月底杨小芳去找部门经理请年假时,经理表示目前公司才接的一个大项目正在等待上线,希望她能等到8月份再休假。但是杨小芳计划在年假期间与同学共同举行大学毕业3周年旅行,并已经提前订好机票和当地民宿。于是她还是拿到了经理签字的年假单。
但是因为杨小芳的请假,同事们承担了更多的工作,有人称杨小芳休的是“霸王假”。
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宋铁军律师分析,该员工在休年假的问题上没有从企业的角度和工作团队其他员工的角度处理问题,直接招致了其他员工的厌恶并打乱影响了企业运作该重要项目的计划和进度,给企业造成或多或少的经济损失。
其实这位请“霸王假”的员工的行为并不合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有着明确规定,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前提就是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需要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如果企业因为员工同时或间隔很短时间内纷纷请年休假,或者某个岗位员工如果休年休假会影响或导致该岗位的瘫痪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那么企业就可以向 “霸王假”说“不”。
给您提个醒: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向公司请年假,但是也应该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否则年假变成霸王假,委屈和喊冤的并不是员工,而是该企业。此外,律师建议公司的年休假应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果在一个年度内不能放假,可以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进行跨年休假或者拿三倍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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