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不签劳动合同企业需赔二倍工资,但是……)
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日前,华为公司前员工李洪元离职“犯罪”风波闹得满城风雨。已至年尾,每年这个时候,员工离职、跳槽等事件较多,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也更容易发生,《法治易读》栏目将就这个话题邀请律师进行探讨。
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2016年12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任职期间月工资12,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8月张某离职,双方签订交接凭证一份,内容载明:“张某工作期间因特殊原因离职,工资等其他费用一次性结算总额为壹万伍仟元整”等内容,交接凭证上的内容都履行完毕后,张某到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但是在本案的二审审理期间,张某自认其在离职交接工作期间知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且离职交接时向某公司主张过该项权利,故应当认定2017年8月张某签字确认的交接凭证中载明的“张某工作期间因特殊原因离职,工资等其它费用一次性结算总额为壹万伍仟元整”包括上述工资差额,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无需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辽宁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王海婷律师分析,本案中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副总经理职务,负责人事管理、对外联系业务并签署合同等公司重大工作项目。作为某公司人事管理的总负责人,张某在职期间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提议与公司其他劳动者也不必签订劳动合同。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中适用法律的公平原则,虽然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二倍工资差额,但本案中对于适用该法律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而判定。从目前看,当时张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有目的性的,即为恶意获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此,不应予以支持。
给您提个醒: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点无论是公司还是员工,都不应该忽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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