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易读】员工离职后还能索要“年终奖”吗?)
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日前,华为公司前员工李洪元离职“犯罪”风波闹得满城风雨。已至年尾,每年这个时候,员工离职、跳槽等事件较多,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也更容易发生,《法治易读》栏目将就这个话题邀请律师进行探讨。
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欧阳小花(化名)于2017年1月1日入职大连某公司从事日语翻译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8年10月欧阳小花因工作与大连某公司部门领导发生争吵,故引发不满情绪,之后就以病假为由不来上班。
2018年11月欧阳小花以大连某公司在试用期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书面通知大连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日大连某公司以欧阳小花病假条休治期满无故不来上班(旷工)为由,向欧阳小花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随后欧阳小花提起劳动仲裁向大连某公司主张包括2018年年终奖在内的多项仲裁请求。
其中,关于年终奖问题,最后劳动仲裁庭同意律师的意见,我国法律并未将年终奖发放规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否支付员工年终奖系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事项范畴,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员工个人的工作表现等情况综合判定是否为员工发放年终奖。本案中大连某公司与欧阳小花劳动合同未约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规定的情况下,欧阳小花主张大连某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宋铁军律师分析,员工单方以为的离职后公司就应该支付离职前未发放年终奖的观点并不全面。法律上是要讲证据,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年终奖事宜未在劳动合同上明确约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未就年终奖事宜进行规定,那么员工是无权向公司索要年终奖的。
给您提个醒:诚信经营是构建良好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对企业而言,如果年终奖发放是激励和稳定核心员工的一剂良药,那么倒不如将这剂良药转化成定心丸,使之成为固定的制度并细化考核和支付细则,让真正努力工作的人得到应该属于他们的奖金;对员工而言,单方面为了所谓的“年终奖”而轻易选择离职或跳槽并非明智选择,如果有这方面的诉求,也需要提供相关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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