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明天是12月4日,也是我国第六个国家宪法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可以说是“众法之母”。
本期《法治易读》栏目邀请到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的董毅律师,请他为我们分享一个他所遇到的违宪案例。此次讲述案例涉及的继承权的法律来源,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013年10月,一位身患先天小儿麻痹症的女士曹莹(化名)找到董毅律师,称想帮助其母亲白颖(化名)继承其哥哥的遗产。根据曹莹的陈述,白颖老人有三名子女,长子曹东(化名)、次子曹平(化名)、以及长女曹莹。曹东因病去世,但遗产一直未分割,曹东有一配偶白雪(化名)、有一儿子曹亮(化名),白颖作为曹东母亲,有权继承遗产。
但律师到房产部门查询曹东名下遗产时发现,曹东名下两处房产已经通过诉讼过户。而据曹莹描述,其母亲身患多种疾病,神志不清,多年来没离开过她,不可能到法院开庭,房子怎么就被过户了呢?
经过律师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调查,发现确实存在一起因继承曹东遗产而产生的案件,法院已经以调解结案,参加诉讼的是:原告白雪,被告曹亮、白颖,经查阅庭审笔录,发现没有白颖的签字,但存在白颖代理人曹平的签字,再查询就看到一份白颖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曹平代理本案,代理权限包括代为调解。
由此初步推断:曹平伪造白颖的签字和手印,制作了假的授权委托书,目的在于剥夺母亲的继承权。案件造成原告白雪也就是死者的妻子单独继承全部遗产,曹亮也就是死者儿子放弃了继承权,死者的弟弟曹平代替白颖放弃了继承权。
董毅律师决定替这位老人找回公道。因为老人不具备行为能力,她自己不能委托律师代理,因此需要经过法院宣告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经由社区指定曹莹为监护人,曹莹才能代替老人申请再审,进而翻案。但当法院宣告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社区同意指定曹莹为老人的监护人后,曹平来到曹莹家中用暴力抢老人,又到法院起诉要求做老人的监护人,称曹莹身患残疾,不适宜作为监护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曹平诉讼请求。
此后案件经历重审过程,不幸的是老人在其间去世了。曹莹继承了母亲的诉讼地位,经过一审、二审两次诉讼,最终曹莹帮助母亲恢复了继承权,获得了应得的遗产。
按照董毅律师的分析:公民继承权来源于宪法,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是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而公民的话语权也应当保护,尤其是公民对于自己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有权利发表意见。一位年迈母亲的儿子剥夺了母亲的继承权,剥夺了母亲在庭审中说话的权利,这显然与宪法的规定不符。
给您提个醒:至亲去世确实令人悲痛,但在去世后及时处理遗产、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事宜也很重要,遗产不是放着就代表和睦,分割就代表分裂,遗产放久了就可能发生本案所发生的悲剧,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尽快分割遗产,才是长久保持家庭和睦的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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