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近期,金融风险防范是热点问题,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2015年李某与陈某在朋友的介绍下相识。陈某自称多年炒股经验,获利颇丰。后李某与陈某签订《委托炒股协议》,约定李某委托陈某在李某账户上炒股,李某投入资金100万元,委托期限两年,陈某承诺到期返还本金100万元且保证年收益15%以上,李某获得收益后,应向陈某支付收益部分的30%作为报酬;同时约定,如出现亏损或年收益不足15%的,由其全部补足。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股市波动较大,且陈某操作不当,股票大幅亏损,李某账户资产仅剩5万元。随后,李某依据所签合同起诉要求陈某履行合同,支付本金100万元及收益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合同固定收益及保本条款系保底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协议无效,但鉴于双方均有过错,法院酌情判决陈某赔偿李某损失50万元,剩余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
明明签订了保底合同,为啥法院却不给予支持呢?本期《法治易读》栏目邀请到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的张国栋律师来讲解一下本案。
张国栋律师表示,实践中,为了吸引投资者,受托人或理财机构在理财协议中往往约定“保底条款”,以保证投资人本金及收益名义来吸引投资。保底条款作为理财协议核心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一般是无效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
给您提个醒:在生活中,很多朋友基于其他人承诺或广告宣传的诱惑,将资金委托人他人或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并在合同中的约定保证本金及固定收益等条款,即投资人只承担收益而不承担风险。一般而言,此类保底条款甚至委托理财协议因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若受托人无法兑现“保底内容”,则投资人可能会承担较大损失。因此,对于带有“保底条款”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应予以特别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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