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近期,金融风险防范是热点问题,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天成(化名)和丹丹(化名)是同村好友,一起在城市打拼,经过多年奋斗,天成终于可以在城市买房,天成怀着喜悦心情交付房屋首付款,并去银行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但被告知需要提供保证人,天成思来想去找到丹丹。
丹丹看合同上明确写明天成用其所购房屋办理预告抵押登记,还有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认为没什么风险,遂同意天成要求,作为保证人在商业(住房)用房合同上签字。
没想到后来开发商跑路,房产证也一直未办理下来,此时天成失业,无力偿还房屋贷款,银行经过几次催告无果后将天成、开发商和丹丹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经过庭审,法院判决天成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开发商、丹丹对天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因预告抵押房屋没有房产证,没有拍卖出去,最后执行了丹丹名下存款。
丹丹并没有买房,但本案最后为什么是由丹丹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真的是想当就可以当的吗?来看看本期《法治易读》栏目邀请到的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邱媛春律师的说法。
按照邱媛春律师的意见,丹丹当这个保证人在法律上构成“连带责任保证”。根据相关法律,连带责任保证的后果是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也可以选择全部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本案中的债权人也就是本案的银行,可以选择任何一个保证人来承担还款义务,也可以将所有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一起承担还款责任。此时,开发商已经丧失还款能力,所以就由有经济实力的丹丹还钱了。
另外,本案有房产预告抵押,为什么不用房产偿还银行债务呢?因为银行想实现预告抵押登记,需要经过法院评估、拍卖等一系列程序,周期长,实现困难,因此债权人选择执行丹丹名下存款。综上所述,丹丹最终为自己的不懂法而买单。
给您提个醒:即使是再好的朋友,如果涉及到要作为保证人,也应权衡再三,请您记住:签名有风险,保证需谨慎;一旦作保证,将来会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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