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社局]兴城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各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9〕208号),兴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由1120元调整为1480元,调整增幅为32%,为历次调整之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兴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等低收入人群是最大的受益者。上调后,对这种低收入的人群是最有帮助的,可以解决她们生活上的困难。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类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等用人单位,都应当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所发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赵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