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百问百答 | 测温退费)
自己测温不算数,需供热单位上门测温16—18℃按不合格天数40%退费
1.问:可申请测温退费的时间?
答:正常供热运行期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2.问:如果卫生间的温度未达标18℃能不能申请测温退费?
答:不能。
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标准是指在采暖期运行时间内,每日居室(卧室、客厅)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问:哪家单位上门测温?
答:供热单位负责用热户室温检测及退费工作。
4.问:如果供热不达标,怎么申请测温退费?
答:用热户住宅卧室、起居室及客厅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一次后仍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
5.问:供热企业接到测温退费申请后,多长时间入户测温?
答:供热单位应当在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实施测温。
6.问:如果对供热企业测温结果不认可,找哪里重新进行测温?
答: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用热户可向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并由其安排人员2至4小时内入户测温,用热户对测温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
7.问:测温后不达标,退费标准如何计算?
答: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8.问:测温退费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答:退费金额公式: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9.问:如果要是出现极端严寒的灾害性天气、停水、停电的情况室温不达标,还给测温退费吗?
答:出现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标准和因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导致供热单位无法正常供热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不予退费。
10.问:供热单位不达标但拒绝退费咋办?
答: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供热单位应及时为用热户办理退费,如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县(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城市供热质量保证金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收费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由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11.问:原来我家是暖气设施,后来我改成了地热能不能申请测温退费?
答:不能。沈阳市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不予退费:
(1)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的;
(2)室内装修致使散热器无法正常散热的;
(3)不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室内供热设施正常维修、维护的;
(4)未按规定缴纳当年采暖费的;
(5)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