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司法厅开展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2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
【基本案情】
许某认为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单位身份不明,主管部门不清,公章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长期被扣押,导致其至今交不了社保。2015年2月25日,许某通过中国邮政向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116份。次日,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收到许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至2015年3月24日,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未对许某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正式回复。2015年4月3日,许某以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审理过程】
该案件依法受理后,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2015年2月26日收到许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未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本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书面形式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申请人曾于2014年9月15日通过民心网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明确单位身份,主管部门等问题。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民心网,已经就申请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答复。2015年2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电话告知,告知申请人有些政策法规是不能对个人公开的。被申请人的所有信息都可在公开网站上查询。
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民心网”上的互动行为不属于“信息公开”行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本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书面形式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时纠正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了许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