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0岁小学生好心帮忙,不料致女同学摔成十级伤残!结局太意外)
课间玩耍,
女同学正攀爬窗台,
看到她动作如此危险,
好心的他出手帮忙。
可意外的一幕发生了:
由于他的自身力量支撑不住,
导致同学摔伤了!
之后,
他和学校被同学的监护人告上了法庭......
好心帮忙,却致女同学摔伤了!
男孩小金和女孩小静是武汉市蔡甸区某小学的同班同学。2018年10月26日下午3时许,课间休息时间,二人在楼梯间玩耍,小静从楼梯间60厘米窗台处攀爬至高1.2米拐角处,面朝外,脚站拐角两边,手扶墙面的标示牌,动作危险。
小金担心小静会掉下来,便上前抱住她的小腿帮助她下来。没想到小金因自身力量支撑不住,在后退过程中致小静斜摔下来,小静右肘撑地受伤。随后,小静被送往医院,因右肱骨髁上骨折入院治疗18天,产生治疗费17000余元。
事后,小金的父母为小静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同时,在小静住院期间,小金的奶奶还帮忙看护了13天。
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小静损伤为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时间120日,营养时间90日。小静家长认为小静受伤是小金强行抱起导致的,学校也未尽到相应的看管、教育责任,遂将二者告上蔡甸法院。
法院判了!男生无责!
今年3月4日,蔡甸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前往事发地点进行调查取证,并现场邀请该校学生在成人的保护下模拟了小静事发前的动作。
近日,蔡甸法院一审开庭。法院审理认为,小静在课间休息期间自行进行具有非常危险性的动作,小金出于对同学的关爱,好心帮助而造成小静受伤,小静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已能够意识并认知到其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因此而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其相应损失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小金虽身体条件较弱于小静,但为体现善良风格,友好帮助小静时致其受伤并非其故意,其行为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该小学虽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但在学生进行危险行为多次时未引起注意并未进行告诫、纠正,对小静的伤害事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男生家长仍坚持补偿!
之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静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计算。经计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费用后,小静身体因遭受损害造成的损失合计6万余元,该损失由小静监护人自行承担4万余元,余下由该小学赔偿。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蔡甸某小学向小静赔偿18000余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小静监护人返还小金监护人1万元。
承办法官罗英昨告诉记者,法院虽然认定小金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小静家长依法应返还医疗费1万元,但小金的父母却坚持要将这1万元作为对小静的补偿。
“其实近几年家里发生了很多事,经济情况很差,法院虽然判对方还我们1万元钱,但我觉得毕竟小女孩是受害方应该得到补偿,同时我也教育我的孩子要善良待人,所以这1万元钱我们不能要。”昨日,记者联系上小金的母亲,她向记者这么说。
律师说法
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何子依律师认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小静就读小学虽在日常教学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但在学生多次进行危险行为时未引起足够重视,故对小静的伤害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小金帮助小静脱险时,是好意帮助,致其受伤并非本意,行为并无过错。
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更体现了法律的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