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省将《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列入省人大2019年立法计划。
近日,辽宁省司法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重点围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及我省出台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两部政府规章,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就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
明确建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档案制度
规定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息主体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并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
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行清单式管理
明确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编制信用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措施等具体事项。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不得采取。
建立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制度
规定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机制,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