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提请大会审议。2018年,辽宁省出生人口中二孩比例仅为3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7个百分点。因此,有必要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确保更加符合辽宁人口省情,积极助力人口均衡发展。
生育政策调整: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奖励与保障多多
依法办理婚烟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和待遇不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依法生育子女的托幼费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胎子女托幼费补贴
依法生育子女的托幼费,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减轻二孩家庭负担,拟对入托入学给予补贴。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配套政策,合理规划配置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人口的公共服务需求。
鼓励社区开展幼儿园照护志愿服务,发展家庭服务业,加快培养月嫂和育儿嫂,推动政府、机构、社区和家庭形成婴幼儿照护合力。
修订草案提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鼓励企业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工作时间及必要的便利条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创造便利条件,积极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
此外,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次性奖励2000元;
(二)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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