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超市实收款比商品标价多3.8元 消费者获赔500元)
(抚顺晚报记者 孟凡智)按照货架标出的价格购物,但结算时小票却高出货架的价格。消费者让商家赔偿,但商家只是退换多收的差价,消费者不同意,将此事进行投诉,市场监督部门责令商家赔偿消费者500元。
今年4月中旬,消费者王先生在新抚区站前地区的点点超市购买两个标价为14.9元的卫生用品,在结账时商品却是按照18.7元收取的,比标价多收了3.8元。发现多收费后,王先生拿着小票找到超市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赔,并对货架的商品标签用手机拍照。超市一再强调,是工作疏忽,忘记调换电脑价格,只同意退还多收的差价3.8元,不同意其它的退赔要求。消费者王先生将此事投诉到12315,12315将此事转诉到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监管科找到超市负责人,向其宣传国家法律规定。经调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超市退赔消费者500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