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非法捕捞强迫交易:滨海“周扒皮”落网)
强迫船主与商贩在其指定地点交易海产品,强行收取每斤一元的“扒皮费”、私设停车场、强行收取停车费,从中谋取不法利益……2016年以来,在锦州滨海新区王家窝铺码头处,长期盘踞着一伙“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多次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6月3日,锦州中院二审依法公开宣判上诉人吕某利、汤某金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强迫交易案,体现了锦州法院坚持依法从快从严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坚决贯彻党中央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强决心,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被告人吕某利、汤某金以家族成员为主,勾结张某东、吕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禁渔期间纠集“三无船只”,利用部分渔民在禁渔期间不敢出海捕捞的心理,与其他渔民达成口头上的“包保”协议或者形成默契,在四被告人统一指挥调度下,“包保”船只进入禁渔区域,大肆非法捕捞以皮皮虾为主的海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吕某利等还伙同被告人汤某、李某龙,非法圈占土地、私搭乱建,将公共场所视为己有,对渔民与海鲜商贩集中交易地点进行非法控制,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吕某利等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强迫交易罪,对吕某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汤某金、张某东、吕某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七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汤某、李某龙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和二万元。一审宣判后,吕某利、汤某金等6人不服提起上诉。
锦州中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六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