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2人涉恶犯罪集团案 二审宣判)
本报讯(孙德江 记者侯晓飞)5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王某亮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介绍卖淫罪,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凌河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亮与被告人张某、穆某鑫等社会闲散人员,依靠王某亮的个人“权威”、江湖义气,纠集在一起,在锦州市区、凌海市区、国道102线及滨海公路等主要交通道路上,交叉结伙作案,实施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多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王某亮为组织、领导者,张某、穆某鑫等人为骨干成员或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群众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一审法院依法以抢劫罪、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判处主犯王某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以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介绍卖淫罪判处张某、穆某鑫等11名组织成员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千至1千元不等。宣判后,王某亮等12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