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一家事故企业 被省安委会实施联合惩戒)
本报讯(记者杨柳)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近日,省应急管理厅下发了《关于对生产安全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公布了全省6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被实施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我市有1家企业被纳入惩戒名单。
2018年,我市发生1起建设施工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被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经调查,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符合纳入惩戒范围的相关条件。
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原辽宁省安监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实现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被实施联合惩戒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在“信用辽宁”网站和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网站网厅向全社会公布。根据发改部门制定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具体要求,各级发改、工信、国土、住建、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将对其有关生产经营行为进行限制和惩戒。
实施惩戒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信息逐级报送至省级、国家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解除惩戒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