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 居民住宅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
4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颁布实施《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7日通过,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3月30日批准,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现状
沈阳停车位 缺口有65万个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沈城注册机动车已经达到238万辆,并且在以每年25万辆左右的速度递增,目前停车位缺口65万个。
车辆增速快、停车位缺口大、重点区域停车难、交通拥堵加剧、文明停车意识淡薄、违法停车现象严重,这些日益突显的静态交通问题解决不好将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直接影响城市形象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因此, 《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正式施行,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城区的停车问题。
关键词 范围
《条例》适用区域 限定在沈阳城区
《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法规的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鉴于目前停车难主要存在于城市之中,农村地区尚未出现,《条例》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城市。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法规的针对性。
此外,《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条例》规定,市政府应规范完善停车收费,对静态交通秩序实行综合治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停车场。
关键词 配建
鼓励建设各种 集约化停车场
《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条例》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场。鼓励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火车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如果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规划补建。停车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择地另建或采取其他措施补救。
关键词 禁止
不得利用
公共免费停车位收费
《条例》第二十九条对随意设置障碍、影响停车位使用以及随意设置停车位、乱收费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停放的废弃机动车,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及时自行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一)零部件残缺失去驾驶功能的机动车;(二)经认定为报废的机动车;(三)经认定为无主的机动车;(四)其他可认定为废弃机动车的情形。”
关键词 小区
停车位应 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条例》规定,居民住宅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剩余车位、车库,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建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只售不租,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并采取多种形式租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居民住宅区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且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关键词 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 和市场调节价的形式
《条例》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按照地上高于地下、日间高于夜间、重点区域高于一般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的原则,制定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并且对停车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鼓励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枢纽驻车换乘停车收费可以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的原则。停车资源紧张的居民住宅区周边,在夜间时段和节假日,道路泊位停车应当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
小街小巷道路泊位停车收费价格应低于同类地区其他道路停车收费价格。沿街商铺、单位需临时占用道路停车泊位装卸货物的,应不收费。
关键词 错时
专用停车场
闲置时可有偿开放
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将其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大型商场、超市、影剧院、景区等营业性场所的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在闲置时段应当错时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关键词 特例 医院、学校、幼儿园 出入口禁设泊位
特例
医院、学校、幼儿园
出入口禁设泊位
《条例》拟规定,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城市道路,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交站点两侧机动车道十五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 苏慧婷
主任摄影记者 常晟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