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民一恶势力团伙及其“保护伞”被公开宣判)
本报讯 记者侯永锋报道4月18日,记者从新民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依法对恶势力团伙主犯杨某某敲诈勒索、职务侵占案及其“保护伞”赵某某受贿、贪污案一审公开宣判。杨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赵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敲诈勒索、职务侵占案。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某原职务是新民市公主屯镇某村村委会主任,因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多次受到刑事处罚。2012年至2018年,杨某某纠集王某某、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及刑满释放人员,以某物业公司为依托,向公主屯市场业户隐瞒当地政府已给付卫生承包费的事实,另行收取“卫生费”共计39万余元。此外,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在该村机动地上建设养殖场,伪造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和签字后,将该养殖场转让给他人,获得价值80万元的现金及实物,由杨某某占有、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纠集他人在公主屯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本案应认定为以杨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犯罪。同时杨某某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财产,依法认定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依法作出判决。
赵某某受贿、贪污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赵某某在任公主屯镇党委书记期间认识杨某某后,聘任有一定“力度”的杨某某为镇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2012年以30万元价格将镇畜牧场承包给杨某某,一年以后镇政府提前解除合同,补偿给杨某某50万元;将公主屯镇市场的卫生清理物业工作承包给杨某某,让其“加强管理”,导致杨某某在承包物业期间,打砸商户,对辖区商户另行强制收费,引起商户恐慌,在当地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赵某某在任公主屯镇党委书记及新民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共计144万余元,索取、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2万余元和2万美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杨某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的形成及发展提供经济支持与保护,是杨某某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存在贪污、受贿犯罪行为,遂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