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离婚时将共有房产赠给子女,未办理产权变更,一方反悔应如何处理)
■ 刘亚伟【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9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王某生活,该房屋暂由王某与其儿子居住。李某与王某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因经济因素李某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后李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目前收入比以前减少了,而且房价一直上涨,他与妻子只好租房居住。当时与王某离婚时考虑不周,一时冲动就放弃了房产。因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法院判决】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也一直由王某与子女居住。由于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物的物权一直没有发生变更。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
李某与王某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
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李某又对其所赠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作者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