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有想法快来提!《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了)
近日,省司法厅发布《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考核问责、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我省河长湖长制工作将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
目前,《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辽宁省司法厅政务外网(sft.ln.gov.cn)全文公布。
省司法厅有关人士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4月30日前登录辽宁省司法厅政务外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也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寄到辽宁省司法厅(邮 箱: lnfzblfec@163.com;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412房间。邮政编码:110032)。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辽宁省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湖长,在流域水系、河湖、水库、水电站设立河长、湖长、库长、站长,由其负责对本行政区河湖或者责任水系的管理、保护和治理予以组织领导、监督协调、督促考核,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问题的工作制度。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长湖长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河长湖长制实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按照与总河长、河长相对应的原则,设立省、市、县、派出所四级河湖总警长、警长。
在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条例(草案)》提出了各级总河长、河长按照规定开展河湖巡查,聘用巡查员、保洁员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河长进行约谈等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湖长制工作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管理权限,针对河长湖长制主要任务,组织编制河湖综合治理保护与生态修复规划、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就河湖保护开展联合监管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实现青山绿水常相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湖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河湖保护工作,开展河湖保护志愿者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志愿者参与河湖保护的工作机制,在河湖设立企业、民间等义务河长、湖长,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河湖保护工作。
“未来,你可以选一条河流当义务河长!”省司法厅有关人士充满诗意地说。